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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常生活中,人们常用“情人”、“小蜜”、“二奶”等来称呼第三者。第三者的存在形式基本有三种:第一种是以通奸、婚外情的形式与异性偶尔发生性关系;第二种是以夫妻身份不以稳定的方式持续共同生活的同居形式;第三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形式;重婚的形式。
在这三种形式中,重婚是犯罪行为,应当受到刑事处罚;而“同居配偶”则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,在法院判决离婚合法的案件中,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请求损害赔偿。如果偶尔与异性发生婚外性行为,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。但如果离婚是因通奸而起,无过错方证据充分的,另一方承担过错责任,无过错方可以适当分割更多财产。《民法典》中没有通奸、婚外性行为的概念,法律并不禁止通奸,这是道德调整的范畴。
以夫妻名义重婚罪认定及取证难度大
重婚要求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且必须具备外在特征:比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、购买和租赁住房、举办婚礼等。只要当事人没有暴露夫妻身份,就不构成重婚。更具体地说,如果丈夫与第三者取得结婚证,这是确凿的证据;如果与第三者同居,向他人介绍自己是“夫妻”,以夫妻名义出行聚会,那么邻居、亲朋好友的证言也能发挥很大作用。如果男方与第三者育有孩子,医院记录显示男方是孩子的父亲,那么这也是重要的证据。但如果记录仅基于女方的陈述,或者与男方完全没有联系,那么单凭育有孩子的证据就“薄弱”。
一名业余“女侦探”自称,花了四年时间走遍大街小巷,终于查出丈夫有情妇并生下孩子。为了拍下“奸夫淫妇”和他们的“全家福”,她背着相机日夜兼程几个月,却依然一无所获,取证也遭遇阻碍。物业公司为保护业主隐私守口如瓶,邻居们也怕惹上麻烦,不愿插手别人家务事。现实生活中,由于取证难度大,重婚案件中当事人自行起诉和举证的成功率很低。近年来,北京法院系统审理的重婚案件少之又少。
如果你发现一个通奸者在床上,很难证明同居
当夫妻一方有外遇而离婚时,另一方为了心理平衡,一定会想尽一切办法获取对方“不忠”的证据,以求在离婚过程中获得心理安慰,并最大限度争取分割财产的权利,从而顺利离婚。于是,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深圳等各大城市便涌现出各种名目的侦探社、调查公司。当事人抱着“抓奸取证”的心态,不择手段、不计代价。那么,好不容易获得的“证据”在离婚诉讼中到底有多重要呢?
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审判案例来看,即便有“困在床上”的直接证据,也不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赔偿精神损害赔偿。
我国民法典仅规定,需符合重婚罪;配偶与他人同居;家庭暴力;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四个条件,方可离婚。只有无辜一方才有权请求赔偿。仅凭一两张“被困在床上”的照片,只能证明配偶一方与第三者有婚外情,即婚外性行为,难以证明其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,不能构成法律规定的“重婚罪”或“重婚罪”或“重婚罪”。加上“已婚者与他人同居”这一条件,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支持的可能性不大。
律师提醒,婚外情取证一直比较困难,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证据,另一方面也不能侵犯他人包括第三人的隐私,否则取证就是违法的。
【本文相关法律依据】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
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向人民法院反诉,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关证据。
第二条
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条件和法律后果,鼓励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、全面、准确、诚实提供证据。
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,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。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63条
证据包括:
(一)当事人的陈述;
(2)书面证据;
(3)物证;
(四)音频、视频资料;
(5)电子数据;
(6)证人证言;
(七)专家意见;
(8)检查记录。
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